建筑节能设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建筑节能设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节能设备专业委员会,Guangdong Province Building Equipment Council,缩写为GDBEC



第二条  性质

是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民用建筑节能设备企业,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从事建筑节能设备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专业业务,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发展,协助协会做好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反映和传递建筑节能设备行业的呼声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代表、自律、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推动广东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增强广东省建筑节能设备行业内生动力,提高广东省建建筑节能设备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建筑建筑节能设备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订、修订建筑节能设备及相关产品行业(国家、地方)标准;

(三)     组织建筑节能设备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评奖评优;

(四)     举办建筑节能设备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介会;

(五)     通过协会办报、网站等措施加强会员内部信息交流;

(六)     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     进行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与发布,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八)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主办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考核发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委托事项;

(十一)          开展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由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自愿加入组成。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四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主任委员。

(三)听取正副主任委员的工作报告并给以评价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数量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委派一名非企业代表出任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不少于四名(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

(一)     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接任。

(二)  三分之一委员联名可提议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可以通过罢免及改选。罢免会议由监事主持。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员代表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人,由委员会提名、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2年  5月  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遵守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节能设备专业委员会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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